近排怪事多蘿蘿

首先,巴佬是否食懵咗?想用一個根本連法律地位都無的聲明,去挑戰一個具有憲法地位的人大決定,還說别人沒有法律基礎!唔通佢有?

另外,有些裁判官的量刑標準也非常參差和莫名其妙。對輕微犯錯的執法人員,就重判入獄三個月,而對衝撃立法會造成刑事破壞的滋事份子,則輕判社會服務令!

是否Short 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