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過時法例,促進創新科技發展

政府需要統籌各政策局,以檢討過時法例,並因應科投發展、大眾期望及實際情況,重新制訂政策,更新不合時宜的法例,以便香港能與時並進,發展智慧城市,促進創新科技的發展和普及應用!

應用創新科技有兩個目的:1. 增加經濟效益2. 優化生活水平

為配合祖國在2016年簽署的《巴黎協定》,我在上屆政府的施政報告辯論環節中提出善用「再生能源」及「太陽能計劃」的建議,政府亦表明會鼓勵民間大力參與。這個政策和思維是正確,但實行上是有困難的。

今年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簽署新的《管制計劃協議》,當中亦有要求調低碳排放,務求在2020年達到減去百份之五十,以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政府應該加強力度鼓勵住戶參與中電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計劃,但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困難是現時建築物條例過於陳舊,政府應要「拆牆鬆綁」,擴闊《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32N條的範圍,在改建工程必須由專業人士承包的大前題下,令村屋住戶可以改善家居適易措施。

鑒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32N條是在2012年才通過,我認為政府可以再次將條例優化。若然要成功推動減碳排放計劃,改善及優化生活水平,必須提出利好誘因。除價錢、技術和效益之外,關鍵在於法例有多大的制肘。將目前的《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第132N條擴闊,容許業主在安裝太陽能設施之時,亦可享用額外面積 (Bonus Area),如是者可以更有效推動創新科投的普及應用,以改善我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