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澄清我絕無冒犯社會工作者之心,亦沒有冒認為註冊社工之意!我以執業律師為榮,長期為社會工作為傲!
昨天,社總發出一封公開信指控我冒充社會工作者,還引述香港法例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VI部,聲稱"社會工作者"乃是專用名銜,任何未經許可人士,不得隨便使用,否則違法!
正如上文,我並沒有蓄意犯法,當我在五月三日城市論壇說出「我係一個普通市民,但我亦都係一個社會工作者,你都可以咁講。」,當時我是以新界關注大聯盟發言人身份,去討論嶺大學生會粗口辱罵警察的演唱會事宜,我以法律常識和多年社會的工作經驗指出學生會的不是!重點並非關乎我專業資格的問題,況且社工名銜在該討論上也派不上用場,因此社總的指控是完全毫無根據的,社總大抵可以寫信給我要求澄清,不需要大費周章發出公開信作出指控。
反而,令人失望的是,對於在大庭廣眾講粗言倡暴力的嶺大音樂會,社總竟隻字不提,不作任何譴責,還向我作出揪稱,究竟有何居心?同時也引起大眾疑慮,究竟社總的良知在那裡?他們在幹甚麼社會工作的呢?
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不會偏聽!任何有常識的人都不會斷章取義!任何有知識的人都會聽得明我講甚麼!任何有水平的人都可以分辨出我是否有需要冒認註冊社工!
很遺憾!社總完全沒有思考以上幾個基本問題的條件!
何君堯
5-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