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4年10月22日晚幼童於旺角被高空投擲糞便
事緣昨晚6時許有家長帶同兩名幼童出席旺角區非法集會。於兩小時後,其中一名幼童遭到高空投擲糞便,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投擲者的所作所為絕對是挑戰法律之舉,亦應受到強烈譴責及受到法律制裁,但帶同兒童前往非法集會之家長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對一名16歲以下兒童負有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若果是蓄意或疏忽而導致該兒童受到襲擊或虐待等,即屬違法。若情節嚴重,經定罪後可被判監10年,而情節輕微者,則可被判監3年。
上述的家長在表證上而言已干犯法例,原因是:-
1. 旺角的集會實屬非法,作為父母不應攜子女參加;
2. 過去二十天該處地方屬於高危,亦曾發生多次毆鬥;
3. 最近法庭亦已頒布臨時禁制令要求清場;及
4. 事實上該兒童是受到傷害。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少年法庭有關監護、看管及控制需要受照顧及保護的兒童及少年的權力》,少年法庭或任何警務人員可動議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成為該兒童的監護人。
關於:2014年10月22日晚幼童於旺角被高空投擲糞便 事緣昨晚6時許有家長帶同兩名幼童出席旺角區非法集會。於兩小時後,其中一名幼童遭到高空投擲糞便,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投擲者的所作所為絕對是挑戰法律之舉,亦應受到強烈譴責及受到法律制裁,但帶同兒童前往非法集會之家長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對一名16歲以下兒童負有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若果是蓄意或疏忽而導致該兒童受到襲擊或虐待等,即屬違法。若情節嚴重,經定罪後可被判監10年,而情節輕微者,則可被判監3年。 上述的家長在表證上而言已干犯法例,原因是:- 1. 旺角的集會實屬非法,作為父母不應攜子女參加; 2. 過去二十天該處地方屬於高危,亦曾發生多次毆鬥; 3. 最近法庭亦已頒布臨時禁制令要求清場;及 4. 事實上該兒童是受到傷害。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少年法庭有關監護、看管及控制需要受照顧及保護的兒童及少年的權力》,少年法庭或任何警務人員可動議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成為該兒童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