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 30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光
法官在審理一宗涉及販運0.67克冰毒的裁判庭上訴案件時,留意到提出上訴的38歲被告人於去年4月在荃灣裁判庭應訊時,未獲律師代表而須自行抗辯,深究為何「當值律師計劃」未能給予合適支援,從中了解到被告人乃因無力支付手續費用420元而錯失了法律服務。法官認為被告人應被告知他的經濟狀況可向「當值律師計劃」申請豁免,令他可有律師代其抗辯。法官更認為此申請豁免的過失而導致被告人須自行抗辯,有違「人權法」,再加上種種上訴理由,例如被告人指他是在警方威迫情況下認罪,被告人失卻申辯他有不在場證人,法官推翻原來的判決和入獄18個月的刑期,即場釋放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已被囚近8個月。
從此案見到法官在依法辦事的同時,我們亦可以洞識箇中的人情味:-
  1. 是次涉案的冰毒份量相對較輕;
  2. 被告人已服刑8個月,一般實質服刑為刑期的三分之二,若他沒有上訴,距離出獄的日子也不太遠。

雖然律政司有權提出要求將案件發還裁判庭再審,律政司亦沒有提出有關要求。
可見,香港的法律制度在講法講理之餘,亦不忘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