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應該英明

當遇上交叉黨濫用規程16(1),(2)之時,好簡單啫!主席可以作出決定,就有關休會待續議案是沒有充分理由,以及主席不信納休會待續的目的是在於方便議員討論某項對公眾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問題,再且此時提出該議案是有濫用程序之嫌。

因此,主席可以按照會議規程44條作出最終決定,否決胡志偉、陳志全和朱凱迪三名議員提出之16 (1),(2)休會待續議案。

PS 主席考慮了半小時後裁定否決三個休會待續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