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利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條例》調查"沙中線"事件發言

  主席,我基本上亦原則上支持立法會運用其法定權力對政府進行監察,或對政府相關機構所作出的事情在出現問題后進行調查,這也是我們立法會的權力和特權的一部分。但主席,這個權力必須謹慎運用,在什麼情況下才運用呢?基本上是有所列明,但我本人認為有三大條件必須滿足或符合,我們才能行使這項法定權力。第一,有關事情所涉及的是巨大公眾利益,并由其引申出來對社會有深遠和嚴重的後果,這是必須的,并不是普通事件我們亦要調查;第二,政府必須要履行其職責,若社會運作在失去合理監管下導致失控現象的出現,那政府有表面上的失職,在此情況下,立法會應該行使該權力調查;第三,所謂“人誰無過”,即使政府有錯誤,我們都要去考慮其是否有在合理時間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立法會在行使法案內的法定權力和特權時,我個人會先看上述三個條件。

當然,“沙中線”現時在新聞中鬧到沸沸揚揚,參與工程的亦作為吹口哨報警,向港鐵投訴,其似乎就投訴接受,態度就照舊!這類新聞傳出后,當然令到社會有很大的困擾,但種種事情我們應該如何了解,我會用比較謹慎的態度看待,就我剛才提出的三個條件,首先表面上“沙中線”事件,一定是符合對社會有重大公眾利益和深遠後果的條件。
其次,政府要批復工程合約給港鐵去承包,而港鐵作為總承判或監督,去負責鐵路的建造,其有責任亦責無旁貸去監管下屬的全部分包商,所以港鐵董事局作了內部調查,對報告是否滿意,還要值得去研究,不過與此同時,政府就此事件果斷決定委派夏正民法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該調查委員會有其自己的法定權力、功能和角色,所做出來的報告具有法定的效果與後果。

第三,政府是否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調查和補救措施呢?就我所知,政府現在已經採取調查的方案,而其餘補救措施是否沒有落實呢?我倒不覺得,因為我們向來自詡在香港除了法治精神外,我們的整體制度亦完善,並非殘缺不全,讚賞方面如我們的公務員制度全世界上可以很大膽,批評方面如我們主席自由里有許多隨想都可以說。我想說的是,在現有制度下,政府所有的工作,立法會會有批復,后有投標、中標、核批施工、監工、測試,報完工、驗收,整套流程相當成熟,而在此事件中,被剪短的鋼根數目眾說紛紜,不論數目多少,莫論只是一根,規矩就是要按照圖則去做,只要脫離了圖則而未經批准就是違規,但究竟現時情況是否已經達至嚴重而還沒有採取補救的措施或方案?並非,我亦未聽到路政署、工務局、港鐵等部門機構在等待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而不採取任何補救措施或不繼續其他工程項目的表示。而現在因為剪短鋼根的事件而導致的所謂危機,或者對香港整體運輸系統的安全性構成嚴重打擊,甚至到無可挽救的地步,我們又有何應對方法,現在我們應該去深究這一問題,而不需要等待夏正民,我們要“雙鬼拍門”,正如早前一議員的提議,其實他想說雙管齊下,但他用了“雙鬼拍門”如此令人驚悚的言辭,我想說的是,既然我們聽到了如此多的聲音,社會中諸多的吵鬧,應該是要採取雙管齊下的措施,我基本完全支持立法會運用其擁有的權力,但該在什麼時候運用?在這一刻,我未能支持鄭松泰議員的動議,在這一刻,立法會在路聽途說、眾說紛紜下,所做的工作已經跳過了剛剛我所說的三個條件。何時才合適?倘若夏正民法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在6個月制定時間內完成了報告,而內容言之無物,得過且過或有意放過應該承擔責任的官員時,我們應該行使權力,進行獨立調查。因此,我認為鄭松泰議員的心意是好的,但從天時、地利、人和三個元素來看,我認為此刻仍未是我們出面的最佳時機,否則就是越俎代庖,或是跳步,或是浪費人力物力反而事倍功半。

我認為應該稍微忍讓,等待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出具後,我們細讀并查找不足;在此期間,政府應就剪短鋼根的問題依照你們的專業和由來已久的監察制度去從善如流地處理,我要特強調的是從善如流并不是要遮蓋以往的錯誤,而是指在此過程中如何查證到事實,并開誠布公、大膽、透明地完全地去配合夏正民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然後將事情剖釋,同時要保證沙中線的如期完成。據此,我們有實力和主觀願望可以跟進誰人擔責,并同時不是因為驚悚言論而去令社會感到恐慌。我特別再次強調不是要遮掩此事,而是根據事件的情況查找何處不足給予的一個解決辦法。

所以,主席,本人很支持法律上給予我們的權力,在必要時、關鍵時使用,而在此時使用為時過早,我今天不支持鄭松泰議員的動議,在此刻我不覺得遺憾,同時呼籲大家不要先將此問題政治化,我們應先解決問題,而不是在議事堂互相指控,我很欣賞他對此事的快速反應,只是反應過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