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初露

其實《逃犯條例》是可以從另一角度處理的。

首先,人大常委可以透過釋法方式宣佈1996年通過《逃犯條例》時定下「不適合於中國任何其他部份」是違反基本法原則而無效。這樣便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地方即台灣、澳門和內地納入目前可處理範圍內。

然後,特區政府即可按照目前處理移交逃犯的既定法定程序,接受台灣的引渡陳同佳的申請,如同其他非簽署國或地方去處理。

最後,特區政府可以根據案情的迫切性以「先訂立,後審議」附屬立法機制向立法提交修訂現行的《逃犯條例》,這樣做既可避免了各方的主權問題衝突,時間上亦是來得及的。

這是解鈴還需繫鈴人的方法,我們必需要有「從那裏跌下,就從那裏爬起身」的態度去面對問題。我們不應做鴕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