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堯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
譴責林卓廷議員的議案

議案措辭

鑒於林卓廷議員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及附件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對其作出譴責。

附表

林卓廷議員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的有關詳情如下:

1. 2019年7月21日傍晚,林卓廷直接或間接地涉及或參與由一批暴徒組織和舉行名為「光復西環」活動,眾人糾結在西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事處 (下稱:”中聯辦”) 大樓之外,進行非法集會。其後非法集會演變成暴動,一干暴徒包圍著中聯辦,企圖衝入該大樓進行破壞不遂,改為污損懸掛在中聯辦外的國徽、噴污大樓外掛著的名牌及噴上侮辱國家與民族字句,他們的行為不單只令人感到羞辱和憤怒,更違反了多項刑事罪行,而喧染港獨更嚴重地超越「一國兩制」的底線和違反《基本法》精神。

2. 於同日晚上,林卓廷率領多名穿著黑衣和喬裝成普通市民的人士乘搭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前往元朗站進行挑釁行動,他們到站後的半小時內先後多次挑釁在元朗站內聚集的白衣居民。雙方發生對罵,繼而演變成集體打鬥,林卓廷在元朗站停留期間積極煽惑群眾、參與非法集會、打鬥、煽惑打鬥或暴動。

3. 林卓廷議員上述及於附件內所提述到的行為 (見附件) 已經違反了他於2016年10月1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按《基本法》第104條及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第1部,作出 ”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的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