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期間,不少執法人員及其家屬遭「起底」,影響極其惡劣,政府日前向立法會遞交文件,將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打擊「起底」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並將賦予私隱專員調查和檢控等權力。雖然是次修例姍姍來遲,但依舊是撥亂反正的重要一步,筆者對此十分支持。但須注意的是,條例中應重新定義何謂「起底」;擴大私隱專員的權力後要加快執法;同時也要對載有起底資料的網上平台採取行動,才能起到原本應有的效果。

資料顯示,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政府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700宗關於「起底」的投訴個案。但公署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不足,幾乎無能為力,故這些個案須轉介警方跟進。當中有逾1,460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的個案,轉介警方調查,警方共拘捕17人,被控告的人寥寥可數,並且法庭在去年10月才首次成功依據《私隱條例》把「起底」者定罪判監。可以說,過去對「起底」的打擊手段十分有限,這樣的情況必須予以改變!

「起底」對香港社會的破壞非同小可,不僅嚴重傷害了相關人士,其中引發的失信、恐懼及仇恨嚴重損害法治和公共秩序,令香港陷入無了期的內耗。撥亂反正,政府必須嚴厲打擊「起底」罪行。

政府日前建議在《私隱條例》第64條下另立新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並將賦予私隱專員調查和檢控等權力。在筆者看來,在這個基礎上還須注意3個要點。

第一,要清楚界定「起底」的範圍,目前修例的方向是若當事人未經同意而披露其資料用以威脅,並構成當事人有心理傷害,即屬違法,但是心理傷害難以界定,一旦定義不夠清晰或會引起爭拗。政府要清楚界定以釋除疑慮,否則將影響公眾對條例觀感。

第二,擴大私隱專員作刑事調查和檢控權的權力後,要加快調查和執法力度,尤其是在網絡時代,如果不能快速執法便難以保障市民權益。

第三,政府應將載有起底資料的網上平台和網站,與被控違法起底的人士「同罪同罰」。尤其是有關平台如果不服從要求移除起底資料的指令,即構成違法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令網上平台和網站感到害怕,才能起到原本應有的效果。

隨着網絡快速發展和新媒體普及,「起底」是社會面對的一大挑戰,只有制訂具體、明確法律,才能向社會傳達重要信號,避免更多因網絡欺凌而生的悲劇,政府和立法會必須予以重視,盡快完成修例立法。

立法會議員 何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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