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方日報》頭版真相還原爆眼女事件是一則假新聞,還香港警察一個遲來的公道!報道內包含多張2020年9月的相片,顯示爆眼女雙目完好,心情靚靚與友人合照,並準備飛往台灣。

鑑於假新聞的社會危害性,筆者馬上提出一個思考:假新聞與「起底」一樣,對社會造成嚴重分化和煽動性後果,要取締「起底」行為,必須立法嚴懲假新聞!

爆眼女事件是2019年黑暴期間的熱點新聞之一。在2019年8月11日,爆眼女自稱以「急救員」身份參加黑暴活動,期間在尖沙咀被異物擊中右眼。在傷源和傷勢不明下,當時反對派、黑媒和各類黑暴群組馬上大肆渲染和誘導輿論,誣告指控是警察暴力導致爆眼女右眼球撕裂,將會失明。爆眼女事件亦獲《紐約時報》在頭版報道,為黑暴惡行保駕護航。反對派亦創作「警察還眼」為行動口號,將矛頭全面對準警察,一方面煽動對警察的對立和渲染仇恨;另一方面營造武裝暴徒是弱勢群眾,隨時受傷。

回望這則殊不簡單的假新聞,當中涉及多個環節,造成震撼性的後果:第一,爆眼女留醫短短一星期就火速出院,但反對派集體視若無睹,統一造謠造假的意志,配合爆眼女將「假事」講成「真事」,影響和破壞力極大。第二,爆眼女與法律團隊禁止醫管局向警方提供醫療報告,而醫管局作為知悉受傷真實情況的公營機構又冷眼旁觀,任由虛假事件不斷發酵。第三,爆眼女成功申請政府法律援助,並延聘外國政客兼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作為代表律師,提起司法覆核阻止警方索取和公開其醫療報告。遺憾地,法援署作為政府部門竟批出申請,給予公帑去打一場不應打的官司。第四,爆眼女法律團隊,包括夏博義可能知道真相卻協助其申請,有阻差辦公、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假新聞危害社會,荼毒青年走上違法的不歸路,試問我們怎可坐視不理?現在乘《港區國安法》之風,把握《基本法》23條立法之勢,更須制訂假新聞法,遏止假新聞。筆者建議以下4類行為須納入規管:

第一,當事人本身明知虛假事實存在,放任廣泛報道造成社會震盪又不主動澄清的。第二,任何造謠者或主動協助當事人造謠的。第三,直接或間接協助當事人處理相關事宜,及後明知涉及虛假事實,仍不澄清的。第四,任何傳媒或網絡媒體曾參與報道,事後發現虛假事實,仍通過誘導性報道或持續煽動他人,沒有作出任何相應程度的澄清報道。以上均屬違法,建議一經定罪,最高可重罰1,000萬元及監禁5年,以儆效尤。

立法會議員 何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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