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日前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出任終院常任法官,筆者是支持的,但這背後有一個問題不能忽視。目前終審法院審判庭4名常任法官(PJ)加上一名非常任法官(NPJ)的規定,是明顯的「自我設限」,這不僅與《基本法》規定有若干出入,而且在政治上存在風險。相關條例需要修訂,香港不能再依賴「四眼聯盟」法官,必須提高本地常任法官的數量,海外非常任法官只能作為輔助。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終審法院審判庭由5名法官組成,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海外普通法法官。現在看來,由一名非常任法官參與會審的安排是憲制漏洞,為甚麼一定要「1+3+1」?為甚麼香港不能夠有5至6名常任法官?

根據《基本法》第82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但只說「可邀請」其他地區法官參與審判,這不是必要選項。如果是為促進本地司法發展和國際化視野,完全沒有問題,但這和本地常任法官是否足夠是兩回事,香港法官完全有能力處理好本地案件,非常任法官最終只是輔助性質。

2019年的黑暴已經暴露了許多問題。西方國家在反修例運動後「包庇逃犯」,有「四眼聯盟」法官趁機抹黑香港,產生了許多爭議,前有身兼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公開批評《港區國安法》,威脅稱英國將停止向香港派遣現任法官;後有澳洲法官施覺民劈炮、何熙怡不留任等。這些不能坐視不理,政府應「居安思危」,繼續依賴「四眼聯盟」法官出任非常任法官或會構成風險。司法機構不能忽視這點,須考慮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以免再有政治上的隱患。

同時,筆者建議應增設常任法官職位,在有需要時才邀請非常任法官參與審訊,這才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做法。香港要規避風險,司法機構要思考一個問題:倘若海外非常任法官全部都辭職不做,或者不斷以政治凌駕專業,終審法院的運作會不會受到影響?香港本身的本地常任法官是否足夠終審法院開庭?必須為此做好準備。

香港司法有獨立性,在行政主導下,三權各司所職。但是在委任法官方面,必須有政治上的考慮。根據《基本法》第73條(7),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立法會必須做好「政治把關」,這也是確保香港憲制和法治秩序的必要之舉。

立法會議員 何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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