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001號 何君堯律師
打贏首單大灣區一審 官司
轉發:港澳律師內地執業代理的首宗案件一審勝訴
今天(11月11日)上午,香港律師何君堯和內地律師肖碩彬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通過電子渠道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由何君堯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內地執業代理的首宗案件一審勝訴。
首案系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這是一宗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案中,香港居民劉某生與林某芬於1989年在惠州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包括劉某慧在內的三名子女。劉某生在香港與前妻育有劉某基。 1996年劉某生在深圳福田購買物業,登記在自己名下。 2001年,劉某生與林某芬在深圳簽訂買賣合同,將福田物業過戶到林某芬名下。
2011年,林某芬與女兒劉某慧簽訂買賣合同,將物業過戶到劉某慧名下。 2018年10月,劉某生確診癌症,2019年1月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起訴林某芬、劉某慧,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並分割物業。 2019年6月,劉某生在香港去世。 2019年8月,劉某基向福田區法院起訴林某芬、劉某慧,要求繼承和分割父親劉某生的深圳福田物業,並以劉某生繼承人身份取代林、劉兩人。
福田區法院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和繼承權糾紛均駁回劉某基的起訴。劉某基就確認合同無效案向深圳中院上訴(繼承權案件未上訴),並在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庭申請遺產承辦。深圳中院審查後認為,劉某基只是以繼承人之一的身份取代劉某生的訴訟地位,不應該剝奪其訴權,因此發回福田區法院重審。
今年7月6日,廣東省司法廳向四名港澳律師發出了首批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香港律師何君堯和三名澳門律師成為全國首批獲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的港澳律師。其中何君堯受聘於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收到民事起訴狀後,均為香港居民的兩位被告林某芬和劉某慧委託何君堯律師和內地的肖碩彬律師代理此案,授權他們作為該案發回重審的一、二審階段和執行階段的訴訟代理人。今年7月18日,何君堯在香港與林某芬和劉某慧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這是港澳律師獲准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後代理的首宗案件。
該案為大灣區法律規則銜接帶來積極意義
經開庭審理,福田區法院重審後認為,相關證據足以確定1999年以前林某芬與劉某生共同居所地位於廣東省深圳市,因此應當按我國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斷案涉房產在劉某生購買後至轉讓到林某芬名下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案涉房產在轉讓給林某芬之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香港地區的法律判斷轉讓後的案涉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香港地區《已婚者地位條例》第4(1)條規定,案涉房產登記至林某芬名下,屬於已轉予林某芬的財產,即應歸林某芬個人所有。劉某基雖起訴主張仍屬劉某生和林某芬夫妻共有,但並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法院對其陳述不予採信。
法院指出,案涉房產在轉讓給劉某慧前已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芬將其個人所有的案涉房產轉讓給劉某慧,並不影響劉某基的實體權利,劉某基請求確認林某芬和劉某慧之間關於案涉房產的買賣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於11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基的訴訟請求。
該案代理人之一的肖碩彬律師今天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本案爭議的標的物在內地,雙方當事人又是香港永久居民,案件的爭議比較大,且經歷的時間比較長,又涉及內地和香港多個法律程序,還經歷了原告起訴後去世需要繼承人取代訴訟地位等問題。
此外,內地與香港的繼承法和婚姻法存在較大區別,本案件的判決凸顯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跨境糾紛案件辦理中的優勢和作用,也為大灣區法律規則銜接帶來積極意義。
圖片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