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釋懷

尋求人大釋法是正確做法,其中要注意的有兩條,包括第二和第三條的內容,司法機構是有責任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容許一個來自於搞2019年顏色革命和分裂中國的英國律師去為黎智英抗辯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否有違背第三條內容的精神呢?
至於聘用本地英國律師或由本地英國法官去審訊國安法等案件時,情況又如何呢?答案可能就要從第55(1)和56條裡尋找了。
【點youtube】【點仔周記】肥佬黎聘洋律師抗辯 何君堯:洋狀不了解國安法 質疑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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