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準確落實國安法
立法會議員 何君堯
2023年1月14日
在昨天(13日)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保證準確落實國安法研討會」上,有關人大常委會上月首次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與四十七條釋法,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明確提出特區國安委對國安事務有權有責,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都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是清晰規範了特區層面解決問題的方式和路徑,將具體問題交給特區國安委作出判斷和決定,中央充分信任、支持及尊重特區。
夏寶龍主任清晰闡述《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其淩駕性地位,在確保中國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穩定繁榮及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前提下,當審理與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時,法院就何為國家安全事宜及其機密性,應當向特首取得證明,而國安委亦有責任作相關決定給予支持。
《港區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的權利和自由。
《港區國安法》僅針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懲治的是極少數涉嫌嚴重危害國家安的犯罪分子,保護的是遵紀守法的絕大多數香港市民,保障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安全和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
我認為中央政府及特區在治理香港的過程中,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切實履行維護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
另外,《港區國安法》已通過了兩年半,特區應當根據該法第七條為《基本法》23條訂立相關國家安全法例,事不宜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