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時會聽到有關司法覆核的案件,遠的有1999年引致人大釋法的居港權案 (HCAL 68/1997) ,近的有紫田村居民反對政府收地案件(HCAL 95/2010)等。司法覆核究竟在甚麼時候適用呢?程序又是如何的呢?

所謂司法覆核是指當市民認為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所作的行為或決定是非善意的行政決定、行為決策者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没有考慮一些相關的因素、非常不合理的行政決定或行為、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行政決定或行為、行政決定或行為有違實質的合理期望等,因而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必須直接受有關決定影響,並須在有關行政決定作出之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司法覆核的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申請許可階段,申請人須向法院證明其案件確有可爭辯的理據,才能成功取得司法覆核許可。第二階段取得許可後才是正式聆訊。但司法覆核的門檻頗高,2008和2009年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成功率分別只有47%和49%。成功勝訴的比率更低,以2008來說,37宗完成聆訊的申請中,勝訴的只有11宗。

進行司法覆核時,市民亦應注意訟費問題。即使律師願意以義務性質去協助市民,市民仍要面對敗訴時要付勝訴一方訟費的風險,特別是當政府出動著名的資深大律師時,訟費更加不菲。幸而香港有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成功申請的市民可免於支付另一方訟費的風險。

另外,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法院只會擔當一個監察的角色,釐定合法性的界限,不會判斷有關的條例、政策或行為的優劣,更不會以法院的判斷取代立法會或行政機關的看法。因此,司法覆核只能作為短期的濟助,長遠仍需靠立法改變相關的法例或政策。

何君堯
10.1.2011